商会章程
潜江市外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潜江市外商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潜江市外商商会由潜江市外商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组成(市招商局作为特邀会员参加)。本商会属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振兴潜江民营经济为已任,团结潜江所有外客商,横向联合,互通有无;交流管理,提升品位;合法议政;形成合力,搞好自治;对外开放,以商招商。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市招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潜江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湖北省潜江嘉裕花园酒店。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发展外商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关系,形成信息链、产业链,促进双赢、多赢;
    2、及时搜集整理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及时集中向“四大家”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反馈工作;
    3、组织会员参政议政,为振兴潜江经济提出合理化建议;
    4、搞好自治,开展外商企业管理交流,处理企业有关事务;
    5、组织外企间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6、树立外商商会形象和品牌,吸引外商到潜江来投资,以商招商;
    7、每年编辑整理一部潜江外商成果集;组织力量为企业家作传;探讨理论,合作著书立说;
    8、研究交流外商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外企品位和档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属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社团工作,有参政议政和自治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上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各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联络各会员单位,办好《潜江外商》简报;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每会员单位每年交人民币2000元);
    (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国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国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4年5月18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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