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共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及其员工,有提供、共享与维护公共关系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公共关系实施分层管理,分别对其各部门公共关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公共关系资源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信息收集的对象分为:客户、股东、政府、员工、债权人、金融及中介机构、合作者、非业务性社会关系等。
(一) 客户,包括现有产品终端用户、代理商、未来目标用户(潜在用户)等。
(二)股东,指公司股票持有者、分子公司投资人,以及专兼职董、监事。
(三)政府,指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四)员工,指关键岗位人员、突出贡献者等公司要员,以及加盟公司的专家和特殊人才等。
(五)债权人,指银行等。
(六)金融及中介机构,指证交所、券商、保险公司、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七)合作者,指与公司供应商、项目洽淡方、科研机构、社会知名人士等方面有业务关联的组成人员。
(八)非业务性社会关系,包括新闻界、社会名流、社会团体、社区关系等。
第六条 信息资源提供
(一)因公出国人员,有收集提供相关对象资源信息的义务,并在回国后完成信息整理和提供。
(二)因公出差(包括外出考察、开会、培训等)人员,有收集相关人员信息的义务,并在返回公司后完成信息整理和提供。
(三)公司领导个人公关信息由公共管理部门定期收集,并及时录入到公共关系库。
(四)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各类对外业务工作中,都有收集和提供业务对象相关信息的义务。
(五)公共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了解、整理所接待来宾的相关信息,以及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信息的整理与归纳,建立公司公共关系资源库。
(六)鼓励员工积极提供平时积累和掌握的公共关系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填报《公共关系数据空白样表》。
第七条 部门关系资源收集和整理
(一)各部门(包括驻外机构)对本部门业务关系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与整理后,每月报公司公共关系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二)部门主管负责督促本部门员工,将个人资源集中纳入到部门公关资源系统。
(三)业务部门资源在本部门实现共享。
第三章 建立体系
第八条 公共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关系系统信息录入与维护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公共关系项目研究、策划和实施。
第九条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关系系统设计和程序实现。
第十条 设置公司相关部门的兼职公关管理员,建立部门内部公共关系信息管理网。
第十一条 公共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关系资源分析、整理及优化管理,提高系统使用有效性。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二条 把收集的信息录入到公共关系数据库中,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提供信息者,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有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筛选和整合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关系管理部门定期到公司领导、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处询问走访,了解运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公共关系管理部门与各兼职公关管理员进行沟通,询问使用情况,听取改进意见,及时向公关信息系统设计员提供改善建议,不断改进运行系统。
第十五条 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分辨分类是否合理,查询是否快捷,以及信息授权与共享情况。
第十六条 对外部公关对象(客户、政府、合作者、利益相关体、债权人等),在法定假期或公关对象生日、晋升等情况策划发送短信贺词。
第十七条 对内部公关对象(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突出贡献者、关键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加盟公司的专家和特殊人才等),节日问候及赠送礼品或组织学习与考察。
第五章 公关策划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周年庆活动,邀请相关股东、中介机构、新闻媒体、行业领导参加庆祝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产品销售、新技术应用研讨会,邀请科技等相关部门、专家、客户参加。
第二十条 新年酒会,邀请政府要员、社会名流、友好人士、社区管理部门等参加新年酒会。
第二十一条 社会亲善活动,利用赈灾、捐助等,策划重大公益活动,形成公司在社会上的亲和力,充分展示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六章 资源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关系资源实行授权、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块公共关系资源的使用授权至主管。
第二十四条 跨业务块公共关系资源的使用由公共关系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个人需要使用公共关系资源时,由公共关系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需使用公司公共关系资源时,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七章 关系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共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关系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共关系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针对不同类别的公关对象,在不同的时间,根据不同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共关系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需要,适时策划组织重大公关活动。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凡为公司公共关系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将对其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破坏公司公共关系的行为,或因泄密等原因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将对其给予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公共关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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