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发[2001]16号
为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使用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由一名市领导挂项目,跟踪服务。依法在税赋、费收、建设用地、治安保护及服务等方面满足投资者的合理需要。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潜江市人民政府特殊保护企业”待遇。
二、严格执行“一条龙”办证制度。 由市招商局牵头,成立潜江市投资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包括计划、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规划、土管、公安、技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为投资者办理从立项到投产阶段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立项、审批、各类证照的核发和年度审验等。市投资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流水作业。办理企业开办手续,材料齐全的,要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省审批的,派专人积极协助办理。各种非减免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按“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原则代收代缴。
三、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各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一个窗口”负责对外接待和服务工作。各“窗口”必须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明确办理时限,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四、严格执行收费明白卡和一律“取下限”收费制度。全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明白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取下限。收费明白卡一经审定,当年一般不再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确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收费。所有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对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由市物价局派驻物价监督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五、实行市外客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制度。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到市外客商投资企业进行评比、检查和收费。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经市招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市招商局开具通知单安排各企业每月用两天时间统一接待各有关管理部门。执法管理部门有多个职能的,应归并职能后到企业进行综合执法、管理和收费,不得分头上门。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传唤市外投资者,或查封其财产及帐户,必须事先报告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六、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下达罚款任务;行政处罚不得逢案就罚、以罚代管,对情节轻微或对社会、经济生活未造成较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一般不予罚款;罚没收入要严格做到罚缴分离,严禁以收代罚。严禁各地各部门利用执法权、监督管理权向企业、个体私营业主乱摊乱派;禁止违背生产经营者意愿摊订报刊杂志;禁止在办理证照或年度检验时搭车收取应由业主自愿交纳的有关费用。各地各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向企业集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高息集资行为。
七、推行“车行潜江无‘三乱’”制度。除公安、交通稽查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路上设立站卡、拦车检查。交通稽查部门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站点实施检查。对一般违章的外地过境车辆,应对车主教育后放行,不准罚款或扣压车辆和证照。公安、交通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承诺“车行潜江无‘三乱’”,并确保执行到位。
八、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各单位要常年施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外客商对部门社会服务承诺执行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给予相关处理。
九、加大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各级政法机关要依法保证投资者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继续对重点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和本市大型企业实行治安挂牌保护,与企业签订治安承诺书。如企业因被敲诈勒索或其他不法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先赔偿,后破案。禁止随意检查市外投资者住所及其入住的宾馆、饭店。
十、完善举报和查处措施。市督办室、纠风办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受理。对干扰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核查一起,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十一、严格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抓好分管战线和联系镇处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凡违反本意见,对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消极影响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一把手不得评为先进个人;问题严重的部门,对其一把手给予轮岗、诫勉、直至免职处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影响经济环境的问题,对直接责任人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市政府法制办收缴其执法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正副职领导一律免职,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触犯党纪政纪条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垂直管理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