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潜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第三产业的外部环境,促进第三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第三产业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第一产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三产业企业。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三产业行业,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难以到位的,可以分两年到位。在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年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变更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均可积极帮助向上申请冠省名。
(四)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公安派出机构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从事经济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产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减少审批和检查环节。凡是新设立三产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按注册登记。对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属市内部门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连续三年以上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可实行年检免检。
(六)鼓励发展连锁经济等新型商业业态。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的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其所经营单位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由总部统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对连锁经营企业,工商、环保、质监、城建、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
二、财政扶持
(七)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酒店企业享受《潜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潜政发[2005]10号)。
(八)积极支持新办和改造扩规市场及物流企业项目,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场及物流仓储企业,其入驻企业3年内一次性核定营业收入。应交纳的税费统一由市场及物流仓储企业管理机构按程序办理。
(九)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办文化旅游企业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后对其借贷的流动资金给予三年的贷款贴息,建筑安装营业税的本级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扶持用于景点开发。
(十)对房地产业的发展,按《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潜政发[2005]22号)给予优惠。
(十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级部门由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
(十二)地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免缴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上缴省级部分除外)。
(十三)鼓励三产业企业做优做强。对年度经营规模首次进入全国同行百强企业或综合实力挤身全国同行前100名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知名商号、商业老字号的企业按照《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品牌立市和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实施意见》(潜政发[2004]23号)给予奖励。
(十四)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三产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设立投资设施,接受社会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凡是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要严肃查处。
(十五)鼓励在潜江投资创办软件开发和售后服务等高科技企业。该类企业如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高新技术企业,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就业在就业持
(十六)对三产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认输,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为3年。同时,对企业在相应期限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十七)鼓励自谋职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缴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限期最长为3年。
(十八)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以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十九)持《在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诚信担保公司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为1年。
四、其他
(二十)规划引导企业投资。三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发展要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分行业发展规划,确立发展的领域和方向,近期着力制定完善酒店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物流业、商贸网点及市场建设规划,以发展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方向。鼓励扶持三产业企业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
(二十一)完善政府开发项目向社会招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禁止不正当竞争。制订完善适合全市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的规定,对市域内所有招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积极引进和培育中介代理机构,降低中介代理成本。
(二十二)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奖励“发展第一产业优秀企业”。具体评比奖励办法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制定。
(二十三)上述政策适用于环境外所有在潜江的相关三产业企业,市政府可根据我市三产业不同发展阶段和时期,对有关行业和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实行“一事一议”,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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